书刊借阅规则

发布者:mks发布时间:2011-10-13浏览次数:453

 

 

书刊借阅规则

 

1、本院图书资料室只对本单位教职工和本院统招研究生开放。外单位人员确需借阅本院书刊者,不得单独开户,而只能请本院教职工承借并承担一切后果。

2、借数和借期限定

借阅对象

累计借数(本)

借期(月)

图书

杂志

图书

杂志

本院教职工

15

5

6

本院统招在校研究生

5

5

3

3、本院报纸、副本和工具书、图书孤本及当期杂志一律不外借,只供室内阅读。

4、图书资料借出时,读者应对所借书刊全面检查,如发现涂画、油渍、破损、缺页等情况,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记号,如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而又未作记号者,概由读者本人负责,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5、读者应爱护书刊,不得圈画、批注、撕挖,不得撕磁性材料和条码,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6、读者办理离院手续时,应还清所借书刊,否则按处罚办法罚款。对未还清书刊者,谁放行谁承担还书和罚款责任。硕士生导师有责任教育和责成所带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还清所借书刊,否则按规定金额在导师所管研究生经费或导师本人奖金中扣还。

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及超期罚款规定

 

1、丢失图书可用同版新书抵赔,丢失杂志可用同名同期杂志抵赔,抵赔期限半年。并要缴付图书、杂志加工费10/本。

2、无新书、同名同期杂志抵赔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1)文学类图书和杂志,按原价3倍赔偿。

2)其它各类图书和杂志,1995年以前(含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3)多卷书遗失一册,1995年以前(含1995年)出版的,有分册标价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无分册标价的,按全套总价的平均价的10倍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4)合订本期刊,1995年以前(含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数赔偿;199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总价的4倍赔偿;

3、损坏书刊,如撕页、开“天窗”、污染严重,致使书刊不能继续使用的,按遗失书刊处理。

4、损坏书刊,如加批注、涂写、划线、污染,但还能继续流通的,视情况按原价的2050%赔款,原书刊仍归图书资料室。

5、偷窃书刊,以被窃书刊原价10倍处罚。图书折价不足80元的按80/本计价,杂志折价不足20元按20/本。并写检查公开检讨。

6、偷换书芯和杂志内芯的,按第5条处理。

7、外借图书杂志和未按期归还,超期未还者暂停借书,并处以超期罚款,每超期一天,每册罚款5角,按超期实际天数(国务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