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mks发布时间:2017-09-06浏览次数:1317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在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各设区市社科规划办(社联)、省直科研机构、中央驻省单位、高等院校、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省属学术团体,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中长期课题及年度重点和一般课题指南进行,申报者可根据课题指南的方向和范围自行设计研究课题。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指南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全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征集,经汇总整理后提交各学科组专家筛选,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布。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加强应用对策研究和学科建设,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突出江西地方特色,立足江西、研究江西、服务江西,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服务。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六种类别,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重大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设立,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的申报,可以根据课题指南的方向和范围,自行选题。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攻关,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委托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计算机软件、理论性视听作品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1—3年。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申报者根据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布的《课题指南》和《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单位或指定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各设区市社科规划办(社联)、省直科研机构、中央驻省单位、高等院校、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省属学术团体,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课题管理服务及信誉保证。在认真审核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主持或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请。

2、申请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者,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至少承担过1项省社科规划项目,并已完成。申请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组的负责人。课题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其原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各学科组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评审专家的遴选适当考虑单位平衡、地区平衡和各学科组内专业平衡,从高校、科研机构、党政实际部门选聘。

  第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出《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算。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并认真填写回执,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后,其《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安排项目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鼓励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出版补助费、管理费。开支的标准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9、成果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10、出版补助费:指用于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所需费用等。

1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按资助经费的5%至10%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在项目评审立项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发《关于拨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通知》。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回执寄送到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项目经费的60%,预留40%在结项后再拨付。

  第二十三条 拨付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的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不合理开支部分,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收支帐目,填写《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五章 规划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档案管理,加强中期检查和鉴定结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或阶段性成果等材料。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立项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并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查后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将《检查表》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是否存在变更情况;

2.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

3.已有的研究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遵守学术道德,是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5.有无其它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申请人因故对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

2、变更项目负责人;

3、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两年以上仍不能完成研究的项目,两次(含两次)以上不提交《检查表》的项目;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的鉴定、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估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项。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组织者。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建立省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组织鉴定时在专家库随机挑选。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重大项目的鉴定专家须选定9人以上的专家组,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

6、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的鉴定所选专家可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侯选鉴定专家名单,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方可组织鉴定。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总结项目研究工作,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需要鉴定的项目,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盖章后,连同3至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和其他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鉴定平均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能通过。

6.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凡评定为合格以上的成果,综合专家意见分为两种,同意结项或修改后再结项。凡评定为不合格的,综合专家意见也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一年内作出修改、加工,重新鉴定,合格者给予结项;再次鉴定仍不合格,予以撤项;二是直接予以撤项。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作了肯定批示或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其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4、专著已公开出版;

5、论文已公开发表,且发表数量在3篇以上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免于鉴定的项目成果等级,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根据其学术质量、应用价值和社会反响情况划分。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三份《结项审批书》,《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所有以上材料的电子版一份。所有纸制结项材料应装订成册。项目如进行变更,须附项目变更批复。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发给《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项目完成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将收集到的成果反响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应用

  第四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将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机制,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用。充分利用网络、刊物、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向社会广泛宣传的力度;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影响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编各类要报,报送有关领导。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和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字样。

  第四十三条 鼓励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成果评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2年4月10日发布的《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