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mks发布时间:2017-09-06浏览次数:

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组厅组织实施的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2. 组织和指导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 与省教育厅计财处共同管理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 制定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 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和评审组,其职责是:

1. 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 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 参与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 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省教育厅规划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2)省教育厅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省教育厅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不定期申报。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厅社政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9岁(含39岁)以下;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 项目研究一般应成立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一个项目的申请人仅限填报1人。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 未完成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销项目者,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 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6. 申报专项任务项目,必须在《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中填写“其他经费来源”栏,同时必须附有申请单位社科管理部门开出的经费到帐证明和经费到帐复印件。

横向资助经费2万元以上的专项任务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到学校帐上后即可向教育厅申请评审立项。

第八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申报时由各申报单位统一将《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及软盘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 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 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 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 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

5. 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 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 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的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 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4. 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计财处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省教育厅委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科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4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题后拨付课题组。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2. 国内调查研究费;

3. 文具费;

4. 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 成果打印费、印刷费;

6. 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 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 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 已有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如何;

4. 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5. 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如何;

6. 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统一布置。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人员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进行。其余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检查。项目负责人填报《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管理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填写《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一起报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更改研究范围和成果形式,结题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增减课题组成员须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性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保证金的30%,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 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3. 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 延期二年仍不能结题;

6.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7. 其它原因。

撤销项目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或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消项目决定。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七章 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题前一般应进行鉴定。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的鉴定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鉴定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

第二十二条 成果申请鉴定和验收结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

2. 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其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

3. 系列论文发表3篇以上;

4.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

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二十三条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鉴定:

1. 已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鉴定可根据情况安排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重点项目应组织会议鉴定,其余项目可进行通讯鉴定。鉴定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通讯鉴定还应填写《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并提供研究成果和该项目原《申请评审书》,供鉴定使用。会议鉴定应提前10天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重点项目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重点项目的专家名单由省教育厅指定,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其余项目的专家名单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选定。鉴定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并对自已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不应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六条 鉴定会议分为预备和鉴定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鉴定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鉴定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鉴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省(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2.质疑、答辩;

3.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鉴定(包括能否结题)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

4.专家组反馈鉴定意见,包括课题成果是否与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相符;是否达到了课题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其他建议及意见;

专家鉴定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通讯鉴定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专家提供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材料,由专家在《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上分别填写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结题时,须将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和《项目终结报告书》装订在一起上报。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放内容:1.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评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评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8.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9.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如提交有关部门、在厅办专刊或网上介绍成果摘要等)。

第二十九条 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鉴定费由学校解决或由课题负责人自理。社科管理人员不得在课题费中支付劳务费。

第八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将下列材料报省教育厅社政处集中审批:1.《项目终结报告书》1份(通讯评审的项目应有各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免于鉴定的成果,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项目原《申请评审书》1份;3.《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申请一览表》1份,4.最终成果原件一套。5.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和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鉴定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或成果摘要及软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提供成果摘要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应用性成果应加速推广应用。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 X项目”字样(X X指“规划基金”、“青年”等)。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验收成果,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颁发《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证明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课题组成员的排名按《项目终结报告书》中的顺序排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